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生变更,但公司未将变更情况报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自2020年8月起,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员持续不足10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三、公司已无法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05月0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达伟,其股东为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以下为原文: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生变更,但公司未将变更情况报我局备案。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自2020年8月起,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员持续不足10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三、公司已无法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业务期间,你公司应配合我局指定的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25日